“当前,我国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到了一个集中暴发期,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因素,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。”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、环境法专家吕忠梅表示,在这种情况下,应当加强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建设,保障公众健康。
令人欣慰的是,新《环境保护法》将环境与健康问题纳入调整范围,明确规定了建立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。但吕忠梅认为,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、综合性法律,对环境与健康问题仅提供了原则性制度安排,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,细化实施方案,迅速推进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。
体制
环境与健康是一个跨领域、多学科问题,它的管理工作早已超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边界,需要建立整合式的组织机构及跨部门的协作机制
“近年来,全国频繁暴发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,主要为累积型健康损害且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。”吕忠梅说。
她表示,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,环境与健康事件中,公众维权方式有逐渐从事后型抗争向预防式维权过渡的趋势,并成为转型过程中社会失范的重要导火索。因此,政府应该高度重视,完善管理机制,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。
从发达的经验看,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实施需要具备一定条件。吕忠梅认为,目前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,这是个难得的机遇,可以借此机会为加强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建设做一些准备。
吕忠梅表示,首先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综合管理职责,理顺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,保障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。
“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一个跨领域、多学科问题,它的管理工作早已超越现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边界,需要建立整合式的组织机构及跨部门的协作机制。”作为全国人大代表,吕忠梅建议,国务院在制定政府职能转变方案时,应综合考虑环境与健康管理的需求,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与健康保护的综合管理职能,明确卫生部门的职责权限,建立环境与健康协同管理机制。
即使企业排放达标,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仍可能发生,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,环境标准没有以人的健康为核心,而是以环境本身有无受到污染为基础
标准
“环保不仅仅是对污染的控制,更应当关心人的健康。不然,即使企业排放达标,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仍可能发生。”吕忠梅认为,大家关注环保往往看是否造成环境污染,而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关系重视不够。
前些年出现一些“怪现象”,有些居住在污染企业附近的儿童血铅明显升高,环境检测结果却是所有企业排放达标。
“舆论就会质疑,工厂达标排放,为什么附近孩子的血铅还是升高了?”吕忠梅认为,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,环境标准没有以人的健康为核心,而是以环境本身有无受到污染为基础。
在5次专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中,吕忠梅始终将“完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”作为重要内容。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全国两会上,吕忠梅提交了《关于实施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的建议》,建议建立完善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。
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总则的条将“保障公众健康”作为立法目的,并在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,建立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。
“这就改变了过去环保只是关注环境、关注个体健康的状态,将其扩展到群体,从个人到当代人乃至子孙万代。”吕忠梅 说,这样规定明确了环保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众健康、幸福和发展。
要建立健全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制度体系,不能等损害产生了再去想办法,而是将关口前移,阻断污染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途径
监管
持续多年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问题,吕忠梅越来越意识到,建立健康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紧迫性。
她曾到国内很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进行调查,发现环境与健康问题一旦产生,就会带来严重甚至不可逆转的后 果。比如,儿童7岁之前如果血铅浓度长期超标,会造成智力发育迟缓,更有甚者可能一辈子弱智。
“如果我们等到这个孩子已经成了弱智儿再去采取措施,赔多少钱都无济于事。”吕忠梅说,这不仅对个人来讲是不可逆转的,也会给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很多问题。
“在这种情况下,就要建立健全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制度体系。”吕忠梅表示,不能等损害产生了再去想办法,而是将关口前移,阻断污染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途径,不让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。
同时,她认为,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具有滞后性,环评不能仅考察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,还应将评价链条延伸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。
在吕忠梅看来,目前国内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的研究水平还有待提升。比如雾霾问题,到底我国的雾霾成分是什么,是否不同季节、不同时段、不同地区存在不同,其成分中哪些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,这些都需要进行分析研究,提出风险预警。